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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说大气 | 一个煤化工环评大气评价报告意见

风影 环评互联网 2020-09-29


|  风说大气系列-讨论篇 | 

一个煤化工项目环评大气评价报告意见

作者 |风影


本文始发于作者“知识星球 | 风说大气”,经许可后转载,谨代表作者观点,仅作为参考。


【项目背景】该项目是西部地区某煤炭深加工项目,大气一级评价,整体算写的还不错,但是部分重点(评估及审批关注的重点)没有突出。虽然为了项目推进,直接推动了全市的达标规划编制,但是报告书没有说明项目建设与达标规划之间的关系。

以下意见仅针对大气评价部分,不形成复核意见。


1、考虑到石化项目的复杂性,环评报告在核算评价等级章节中明确各主要参数(包括城市/农村选项、土地利用类型、人口数量)的选择依据

(其他项目也建议在评价等级核算以及在后续一级评价的进一步预测部分,中充分说明各主要参数的选择依据,数据来源,不能简单一带而过)。


2、明确项目评价范围(10*10km)及预测范围(20*20km)内或周边,一类区、二类区的分布情况。一类区是否作为本项目的敏感点和评价点?环境现状评价以及后面的自查表中都包括一类区,但在预测评价分析中却没有相关一类区的分析内容。

此外根据NMHC的进一步预测结果及预测浓度分布图,目前的预测范围并未覆盖全部NMHC小时浓度贡献值占标10%的距离,预测范围的合理性有待进一步确认。

在此提醒:大气导则对评价范围和预测范围不同的规定。其中评价范围的上限是边长50Km,但是预测范围是需要根据预测结果调整的。

导则对应条款如下:

8.3.1  预测范围应覆盖评价范围,并覆盖各污染物短期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大于10%的区域

8.3.2  对于经判定需预测二次污染物的项目,预测范围应覆盖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贡献值占标率大于1%的区域。

8.3.3  对于评价范围内包含环境空气功能区一类区的,预测范围应覆盖项目对一类区最大环境影响

3、当地达标规划是本项目重要的可行性论证分析依据,但是报告中仅简单进行表述有达标标规划,便不再论述当地基本污染物的评价分析结果,本项目评价与达标规划的相关性在报告中没有体现。

建议在报告书补充达标规划中与本项目有关的背景、分析内容及分析结果,以及达标规划中有关本项目及其他拟在建项目(污染源)的污染排放、分析方法及影响预测结果,结合达标规划在报告中补充本项目环境影响可行性分析内容。

4、即使本项目被纳入到达标规划中的拟建项目之一,依然需要说明当地对本项目总量控制要求与来源。明确区域削减源与本项目的关系,哪些是自身削减,哪些是区域削减,哪些是其他项目削减替代,环评中所列区域削减源和达标规划是什么关系,是已经列入达标规划还是达标规划之外的削减?

对于一些区域的重大项目,经常会面临没有足够、合理的削减源来源的困难,这时候结合项目建设,把区域拟建重大项目与区域达标规划结合在一起就是一个可以操作的途径。但是此时对于达标规划的编制和分析精细度就比较高了。

5、在相应叠加环境质量现状及削减、拟建污染源预测结果与分析章节中,建议结合总量控制要求和达标规划的区域削减方案,提出与项目有关的区域削减源情况以及未来的落实情况,以便于项目建成后的验收对应的削减源的落实情况。

6、明确本项目建设性质。对于改扩建项目,在核算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时,应考虑现有工程的污染源叠加计算。同时关于大气环境防护距离,根据大气导则要求只需在超标厂界外延设置防护距离,并对预测结果进行取整。

导则对应条款如下:

8.8.5.1 采用进一步预测模型模拟评价基准年内,本项目所有污染源(改建、扩建项目应包括全厂现有污染源)对厂界外主要污染物的短期贡献浓度分布。厂界外预测网格分辨率不应超过50 m。

8.8.5.2 在底图上标注从厂界起所有超过环境质量短期浓度标准值的网格区域,以自厂界起至超标区域的最远垂直距离作为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7、关于本项目大气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排放量核算表编制的目的为与项目建成后排污可申请衔接,本项目最终排放量核算表只包括正常排放量(有组织和无组织),而非正常排放量需单独核算,但不列入最终的排放量核算总量。

在培训的时候也是一直强调大气评价的结论,除了环境影响可以接受的结论之外,最终的本项目污染物排放量核算表也是环评的重要结论之一,而这个结论也是做好环评与排污许可衔接的重要途径(甚至是唯一途径)。

导则对应条款如下:

10.4 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

10.4.1 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是环境影响可接受的,根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内容和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所需表格要求明确给出污染物排放量核算结果表

10.4.2 评价项目完成后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能否满足环境管理要求,并明确总量控制指标的来源和替代源的削减方案


8、补充企业周边环境影响监测因子筛选依据及监测点位设置原则要求。不能简单列一个监测计划,还需要结合之前的评价(估算)结果,给出污染源监测因子以及环境质量监测方案(如果需要)的选择依据和结论。


-End-


注:《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 -大气环境(HJ2.2-2018)》已由生态环境部于2018年7月30日正式发布,将于2018年12月1日正式实施。

导则最终版本请以中国环境出版集团正式印刷版本为准。

本期为2018版大气导则讨论相关内容汇编,经许可授权发布,仅作为原作者对新版大气导则的理解和说明,可供参考,不形成对导则标准的解释,欢迎回复讨论。

导则标准由生态环境部解释

转载需保证完整性,并标明出处。

——【环评互联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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